
最近靈修看到,上帝將「勸人與祂和好的職分賜給我們」(林後五18)。什麼是「和好/和睦」?這個字,多數的英文翻譯都用reconcile。從粗略的角度看,「和好」與「和睦」的意義基本上相同。然而,「和好」類似動詞,是指促成雙方達到一種和諧的狀態;「和睦」是指這種狀態,例如「人與上帝和好」、「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」。
和睦的兩種類型
大體上來說,「和睦」至少有兩種類型:一種是透過達成共識和協議來維持,更適合用「和解」這個字。一般應用在商業行為,或事務運作方面比較多;另一種型態也需要某種的共識,但更需要的是,藉雙方的心意來維持,這是人際關係上的和睦狀態。
透過達成共識和協議來維持的和睦狀態,如商業行為,主要是以個別的利益為基礎,通常需要很詳細清晰的法定條文(合約)作為規範,並以賠償作為毀約的懲罰。只要雙方都同意繼續遵守合約協議的規範,即便各自都可能利用協議中的一些漏洞來謀取不合理,甚至不當的利益,然而這種的和睦狀態仍然能夠維持下去。
人際關係的和睦狀態,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婚姻關係。通常會藉著不同形式的婚禮儀式,慎重地表明雙方的心意,願意共同遵守最簡單的婚約,並接受法律上的認證。就這樣,開始了婚姻。構成婚姻關係,那些外在的、看得見的條件,如一起生活、同住一處居所、共享物質財富,以及法律的維護等,其實所佔的比例並不大。構成婚姻最主要、最大、最關鍵且是決定性的條件,是夫婦兩人身心靈的結合,互相的歸屬。這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,二人成為一體的融合(婚姻的和睦狀態),才是婚姻的實體。在漫長的婚姻關係中,這種的融合會受到威脅,如夫妻缺少了心靈上的契合,兩人貌合神離,冷淡孤立,甚至對對方不忠,這些狀況是可能發生的。若非太惡化,關係還是有機會修補和重建。可是,一旦這種的融合受到破壞,或不存在了,即便維持那些外在條件,婚姻關係也只是名存實亡。
與上帝和好的關係
人與上帝和好,像上述的哪一種和睦類型呢?從現實中的觀察,多數基督徒與上帝和好的狀態,看來更像第一種類型。他們維持著一種宗教生活,熱心的參與各種教會活動。在教會以外的個人生活中,卻缺少了與上帝在心靈上的契合,生活中的大小決定與取捨,幾乎都沒有上帝的參與,心中也極少以上帝為念。然而,他們認為自己已經與上帝和好了,並相信自己擁有了得救的確據。值得深入反思!
其實,人與上帝的和好,應該更像婚姻關係。因為新舊約聖經,如雅歌、以弗所書等,都用婚姻關係比作上帝與人/祂的子民的關係。如果與看得見摸得著的人,兩情相悅如骨中的骨肉中的肉,經過山盟海誓,在上帝面前莊嚴立約,並有法律的約束才組成的婚姻,況且有超過半數最終以離異收場。想想,與一位完全看不見的上帝和好,只是憑信心接受的一種和睦關係,是否需要更加倍努力去維持呢?
基督徒領受了勸人與上帝和好的職分,往往以為就是領人決志信主,受浸加入教會。之後對初信者的跟進與栽培,指導他們如何維持與上帝的和睦關係,卻是嚴重的缺乏。其實後者所需要的時間、愛心和付出的代價,都遠遠超過前者。如果缺少後來的跟進,前者所做往往是徒勞無功。誠然,這是今天教會的真實面貌。無論是與人或與上帝的和睦/和好,都需要持續不斷的努力和耕耘。